五糧液關于涉及訴訟民事裁定結果公告

    2015-11-27 14:34  中國酒業(yè)新聞  佳釀網(wǎng)  字號:【】【】【】  參與評論  閱讀: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訴訟民事裁定結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受理情況

    2015 年 5 月 18 日,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5)川民初字第 76 號及起訴狀副本。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受理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嵐淵、尹孝原、尹鋼訴本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的物權保護糾紛一案(詳見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資訊網(wǎng)披露的《關于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六名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并返還侵占財產(chǎn)。停止使用并歸還其 16 口“尹長發(fā)升”明代釀酒窖池以及 18.17 平方米房屋,暫定標的估值為 2.5 億元;2、要求支付已經(jīng)實際侵權使用期間的酒窖及房屋使用費 5,847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 30,847 萬元。

    三、本案裁定情況

    本案經(jīng)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積極應訴,依法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15)川民初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結果主要內(nèi)容如下:“駁回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嵐淵、尹孝原、尹鋼訴請停止使用并返還位于四川省宜賓市鼓樓街 16 口明代釀酒窖池及支付酒窖使用費的起訴。”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及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公告的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造成影響。

    六、備查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川民初字第 76 號

    特此公告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 11 月 27 日

      關鍵詞:五糧液 民事 裁定  來源:巨潮資訊網(wǎng)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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