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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辨識"異化"的維權 酒企還應如何抗爭?

    2017-08-31 14:53  中國酒業新聞  佳釀網  字號:【】【】【】  參與評論  閱讀:

    這幾天,湖南溆浦湘妃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舒香蓮很惱火。惱火是因為公司的金櫻子酒受到了職業打假人的關注,并已經在上海起訴了公司,要求其進行十倍賠償。而湖南溆浦湘妃酒業短短兩個月時間內已經遭遇了四批職業打假人的“打假”。

    打假人“打假”的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而衛法監發[2002]51號文件中,金櫻子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里面。打假人以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多次在網上批量購買,事后要求10倍賠償,以投訴到市長郵箱為要挾,表示如果不賠償,將會起訴到法院并舉報到各個職能部門。

    事實上,這并非個案,在整個“打假已經成為新職業”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加入這一行業,這個群體,精通法律、善于捉摸,也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甚至有行動組、應訴組、交流組等。

    而面對越來越規模化、規范化的“職業打假群體”,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職業打假“瞄準了酒”

    近期,來自《春城晚報》的一則新聞顯示,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高先生在一家超市買了總價3萬元的164瓶“瑪咖酒”后,以該酒品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超市“假一賠十”,最終,法院一審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給高先生30多萬元賠償金。最終中院的判令如何還不得而知,但至少從目前的結局看,職業打假人贏了。

    有專家認為,在本案之中,超市方所售的“瑪咖酒”根本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當然也就談不上符合對應的食品安全國標。超市方在進貨時,本有驗貨之責,既然所售瑪咖酒標簽上關于生產許可證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于包裝上標簽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說,這樣的商家,如今被判賠,可以說完全是自作自受。

    當然,這是因為廠家本身違法在先,但更多的時候,廠家也是防不勝防的。

    根據中國連鎖協會曾公布的一組不完全調查數據顯示,自2014年7月到2016年6月份,17家大型商超企業和1家餐飲企業遭遇職業打假人索賠次數達到6022次,索賠額達到2610萬元。而相關互聯網法律服務機構發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7000余個消費者維權訴訟中,牽涉職業打假的案件,8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主張得到了法院支持。

    有媒體統計顯示,2015年,“湖南王海”起訴購玖連鎖,指其銷售的高檔進口葡萄酒沒有中文標簽,追償22.97萬元;2016年,深圳至少有300多家煙酒商行因商品中文標簽缺失而遭到職業打假人起訴,并索賠商品價格十倍賠償金……

    “如果確實是企業產品有問題,對消費者產生了不良影響,多少錢我們都會去賠付。但這種明顯的‘敲詐行為’我不能接受。”舒香蓮向《華夏酒報》記者表示。

    也許,這次,這群職業打假人遇到了一位“較真”的企業家,然而,從當前的事件發展看,形勢并不樂觀。

    打假的“異化”

    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廈花了170元買了兩副“山寨版”的索尼耳機,然后狀告隆福大廈出售假貨,并提出索賠要求。他的這一舉動或許是無心之舉,或者也是有意為之,但他沒有想到的是,此事帶來的影響力之大,王海甚至由此“催生了一門職業”。

    “職業打假人存在很多年,這個群體從最初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整個市場良性發展起到很正面的作用。”重慶沁山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律師楊瑜琳認為,現在這個群體發生了異化,部分打假人看到盈利空間,變成職業打假人,并逐漸產生了很多負面效應,造成了很大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讓正常的維權陷入被動。

    所以,這些群體最終的目的是“通過所謂的產品漏洞和不足來謀利”,而也有人稱,他們恰當的名字不是“職業打假人”應該是“職業索賠人”。

    此前,王海在接受某媒體采訪時就表示,為了“備戰”2016年的雙十一,他們在北京、天津、西安三個城市的十幾個收貨點,分批購買了大約價值60萬元的白酒。這個雙十一,他預計索賠1000萬,目標鎖定肉類、保健品和服裝等。

    而在2017年,王海打假“老杜醬酒”一案經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老杜醬酒存在虛假宣傳、虛構產地等問題,屬于瑕疵產品,判決運營商美凡公司退還王海購酒貨款,但否決了王海的“三倍賠償”主張。

    此前,龍澤上谷總經理、城市窖藏創始人李欣新認為,職業打假的出發點就有問題,它是以索賠為目的,不是以市場規范為目的,“所以對市場根本談不上任何幫助”。

    舒香蓮也認為,打假人的“頻繁騷擾”讓她這幾個月來疲于奔波在“被恐嚇、協商、應付職能部門調查、賠錢、應訴這些鬧心的事情上,沒有精力去管理企業生產,企業的銷售也今非昔比。”

    疲于應對,只能“亡羊補牢”?

    需要注意的是,職業打假在瞄準了“獵物”之后都是有備而來的,因此,他們甘愿付出時間、精力來耗,有時候即便是“可有可無的不足”也會被他們無限放大來成為“要挾”的籌碼。

    而反過來看,“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行業不規范,酒商有違規漏洞行為,部分酒業生產企業在原料管理等方面的不規范等等都為職業打假提供了“機會和條件”。

    老杜醬酒剛剛推出之時,其夸夸其談的文案設計就曾引發行業人士的質疑,而所謂的“低的不能再低的價格”、“延年益壽、越喝越年輕”、“用最好的基酒”、“價格最優”等等估計連《廣告法》都看不下去的產品,又怎么不受到王海的“特別關照”?

    而從當下的形勢看,酒業版塊似乎也是職業打假人“特別重視”的一個環節,所以,在制度規范、標準制定和國家政策層面,都需要合力來推進整個酒行業的有序發展。

    據悉,為了讓產品更加有法可依,湖南溆浦湘妃酒業已經向國家衛計委、國家食藥總局提出了《請求盡快將金櫻子納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的申請》,舒香蓮認為,正是這些“標準的漏洞”讓打假人有了可乘之機。在她看來,“不合理的制度”最終讓職業打假人鉆了法律的空子,生產企業投訴無門,職能部門被動應付投訴,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今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答復意見中,最高院首次表態: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關鍵詞:湘酒 維權  來源:華夏酒報  尹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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