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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酒”商標剛被否 貴州茅臺又公開承認違法(2)

    2017-01-12 08:17  中國酒業新聞  佳釀網  字號:【】【】【】  參與評論  閱讀:

    3.茅臺不回應為何知法犯法

    作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作為中國白酒行業的巨頭,貴州茅臺為何多年來能夠視國家相關法規于不顧,我行我素,知法犯法,一直繼續生產“專供”、“國宴”等產品?

    記者近日聯系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崇琳,但其電話未有接聽。記者又將采訪提綱以短信形式發送給王崇琳,但是截至記者發稿,其未有任何回復。

    值得注意的是,又是什么原因逼迫此次茅臺公開發聲明,并公開承認自身行為違法?從茅臺的聲明中可以看出,原來,2016年下半年國家工商總局再次下發通知要整理市場亂象。這份名為《關于開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專攻”國家機關等內容廣告專項行動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相關部門從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2月底開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內容廣告專項行動。

    目前距離國家相關部門整頓清理截止時間只有1個多月了,茅臺公開發布要清理相關產品的公告, 或許也是希望盡快處理市場上該類產品,以免上了監管部門的黑名單。

    4.特供酒為何屢禁不止?

    其實,盡管專供、特供等產品首次被監管部門清理是在2011年,但是早在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就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違法廣告法。這是國家有關部門最早下發的關于整頓特供產品的文件。

    當年4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工商廣字[2004]第67號發文稱:近一時期,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假借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推銷商品和服務,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僅干擾了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而且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文件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義,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義,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義,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義,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

    盡管這是國家工商總局首次對一些企業敲警鐘,但畢竟沒有直接點名。2008年10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又發布《關于嚴禁以國家機關名義發布廣告有關問題的通知》,闡明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專供×××(國家機關)”內容的,均屬于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重處罰。

    按照舊版廣告法第39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告法第九條也有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如若違規,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規中列舉的處罰措施都是依據廣告法對違規廣告進行處理的,而根據公開信息顯示,很少有查到因生產或銷售特供酒而被依法追究責任的企業。

    數年來,茅臺能夠公然違反相關規定生產“特供”、“專供”等產品,到底原因何在?知名酒業專家、溫和酒業總經理肖竹青表示,企業頂風違規,一方面是因為利益驅使下誘惑太大;另一方面就是違法成本太低,執法不嚴。另外,還有一般能夠尋求開發專供酒的都是有背景的人,應該是“得罪不起的”。

    肖竹青還表示,“馳名商標”這樣的字樣都被禁止印刷在產品包裝上,那么產品包裝上使用“專供”、“特供”等字樣也是變相的廣告宣傳,也是應當禁止的,若違反,也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

    關鍵詞:茅臺 特供酒 專供酒  來源:京華網  胡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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